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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9.28三国法练习题
    来源:    日期:2008-09-27
多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固的法律联系,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由于不同国家对自然人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就会导致一个自然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这就产生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中,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4)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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