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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9.27商法经济法练习题
    来源:    日期:2008-09-27
单项选择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的第65条至67条,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死亡或受伤,而造成其非正常死亡或受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实施的行为(第65条)。2.被保险人自杀的行为(第66条)。3.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的结果,这又可能来源于a其自身的行为(如盗割电缆时被电死);b他人的行为(如强奸时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的见义勇为等,被正当防卫的行为致死);c被司法机关处死(第67条)。联系本题可以发现,本题所述案情属于第三种情形。
故意犯罪型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的责任内容可以做以下的划分。1.投保人缴费不足两年的--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投保人缴费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仅仅退还保险金的现金价值,也是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此,可以选出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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