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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8.8合同法练习题
    来源:    日期:2008-08-07
单项选择题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乙2003年5月得知甲与丙的转让资产行为,应在在1年内即2004年5月前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乙2004年7月才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撤销的诉讼时效。乙可以行使对丙的代位追偿权,但是应当以是在甲怠于行使已到期的情况,而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代位追偿。丙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甲方,侵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因此,乙可以要求法院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而不是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附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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