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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既要符合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其死亡时应当给具有该情形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如果允许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必将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会加重社会和他人的负担。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应当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本题中,甲立遗嘱时乙、丙虽是未成年人,但现乙、丙均已工作,有生活来源,故乙获得全部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