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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8.7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练习题
    来源:    日期:2008-08-06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经查明,该公司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张某、王某、李某三位董事表示赞成,赵某、陈某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    )必须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A.董事会

  B.赵某、陈某两位董事

  C.张某、王某、李某三位董事

  D.全体董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赵某、陈某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王某、李某三位董事表示赞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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