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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凌云建筑公司接手流光大厦施工项目后,将主体施工工程以300万元的价格交给红宇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凌云公司尚有200万元工程款没有给红宇公司结清。另查,流光大厦项目公司尚欠凌云建筑公司100万元工程款。问红宇公司可以何种途径主张这200万元工程款?( )
A.红宇公司只能起诉流光大厦项目公司请求付款,不可起诉凌云公司
B.红宇公司只能以凌云公司为被告起诉,不能起诉流光大厦项目公司
C.红宇公司可以直接以流光大厦项目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此时法院可以追加凌云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红宇公司可以直接以流光大厦项目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但流光大厦项目公司只需要对自己未结清的100万元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凌云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CD正确。我国目前实际施工人(建筑公司)主要是雇佣农民工,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本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以便使工程款清结,工人工资顺利支付,但为了防止矫枉过正,又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