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试听名师国家司法考试课程

主页>法律条例>文章内容
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日期:2008-04-2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16号
颁布日期:2002-6-20
执行日期:2002-6-2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免费注册法律教育网司法课程自由学习
上一篇: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下一篇:没有了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用户测试使用,相关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方法 - 网站地图-
©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