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试听名师国家司法考试课程

主页>法律条例>文章内容
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日期:2008-04-2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8-4-23
执行日期:1998-4-23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免费注册法律教育网司法课程自由学习
上一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修正仲裁规则   下一篇:没有了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用户测试使用,相关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方法 - 网站地图-
©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