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试听名师国家司法考试课程

主页>法律条例>文章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日期:2008-04-25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发布日期:2002-4-28
执行日期: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免费注册法律教育网司法课程自由学习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一篇:没有了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用户测试使用,相关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方法 - 网站地图-
©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