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12-28执行日期:2002-12-28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